先說結論,有限公司欠稅股東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;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否。 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,股東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責(公司法第2條)故公司縱欠稅200萬元以上,股東也不會被限制出境,會被限制出境的是公司負責人(例如董監事、經理人)。 例外的情形,是在「有限公司」。倘公司被解散,因為要進行清算程序,會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此時股東因為為清算人,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清算人視為公司負責人。故倘若公司欠稅200萬元以上,又未踐行完清算程序,就有被限制出境的可能!(公司解散à應踐行清算程序à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à故股東為公司負責人à有被限制出境的風險!) 倘若清算程序完結,公司法人格消滅後,得聲請解除限制出境。
一、 為了使債權人可以迅速要求債務人返還金錢,最快的合法方是就是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如果書狀寫的不錯,一般一個禮拜法院的支付命令裁定就會下來,同時會命債權人補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正本(可拿法院公文去聲請)。 二、 支付命令的效力,倘若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向法院提起異議,就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意思就是和打贏三審官司是一樣的;倘若債務人異議,則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 三、 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500元,可以說便宜大碗又迅速,企業主可以好好利用!
古代的律師在中國古代,是沒有律師的,有的只有「訟師」。 古代「訟師」的社會地位很低,多是由沒考上功名的士子擔任。由於儒家文化要以禮樂治國,所謂「刑不上大夫,禮不下庶人」。法律這玩意兒,不是給有身份地位的人用的,所以通曉法律的人,身份地位怎麼可能高呢?
撰文者:戴家旭律師編輯者:法務專員郭佩鑫一、 為了避免打贏官司,卻一毛錢也拿不到,只得到一張債權憑證,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。 二、 假扣押裁定,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必須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否則不得聲請假扣押。意思就是,企業主必須想辦法釋明就算打贏官司,也可能強制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,才可以聲請假扣押。 三、 如果釋明有所困難,企業主也可以供擔保以代釋明。一般來說,法院會命企業主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。換句話說,假設請求假扣押的金額是三百萬元,企業主必須供一百萬元作擔保。
撰文者:戴家旭律師編輯者:郭佩鑫一、 存證信函是以當事人自己名義發的。例如企業主名為五百實業有限公司,存證信函寄出的當事人名義就是五百實業有限公司。 二、 律師函則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。以筆者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為例,就是以成鼎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寄送律師函。 三、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的效力,其實在法律上是一樣的:就是發生催告或通知的效果。只是律師函因為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,對方收到會有「是來真的」,以及「要小心應對」,這點是比存證信函更具威力。